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撫基金費用、遺族撫慰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規定
函釋 2013-10-17 · 人事人員008 · 不分類 · 點閱數:1530
主旨:教育部書函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請領退休金及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遺族請領撫慰金及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優先適用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與其施行細則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規定,請求權經過 5 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2 年 10 月 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20136162A 號書函辦理;檢附前開書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