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請確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3項規定辦理
公文 2013-10-16 · 人事人員005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4118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請確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1 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10 月 8 日部銓二字第 1023761218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9 條第 3 項規定:「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 1 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為落實執行,請各機關應確實依前開規定辦理,避免以輪流方式或職等高低逕予支給,以符法制。
四、檢附上開部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