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1案
函釋 2013-08-23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597
主旨:銓敘部令略以,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依 102 年 5 月 24 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 10 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2 年 8 月 20 日部退二字第 10237537701 號令辦理;檢附前開部令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