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97年以前選擇投保勞工保險發給年終慰問金1案
函釋 2013-07-18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364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於 97 年以前選擇投保勞工保險,如屬在職期間「因公成殘」者,得依「一百零一年退休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之規定發給年終慰問金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7 月 5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35688 號函及同年 7 月 8 日總處給字第 1020040592 號函辦理;檢附上開函文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