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之1第2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者,其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年資資格一案,請依銓敘部113年5月2日部銓四字第11356988881號令辦理。
公文 2024-05-08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72
主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繼續任用人員,另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資格者,其參加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之年資資格一案,請依銓敘部 113 年 5 月 2 日部銓四字第 11356988881 號令辦理,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5 月 2 日部銓四字第 1135698888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