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772元配合調整為4,049元,並溯自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
公文 2024-01-19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31
主旨: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 3,772 元配合調整為 4,049 元,並溯自民國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 月 12 日部退五字第 113565771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