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
公文 2013-06-03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4174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公務員於辦公時間應盡職負責,不得利用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惠請加強宣導並嚴加考核,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2 年 5 月 30 日總處培字第 10200355842 號函辦理,並檢附來函 1 份。
二、請確依前揭來函規定辦理,並請各機關首長(單位主管)切實督導所屬員工,遵守本府所訂之「嘉義縣政府員工差勤管理措施」及「嘉義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維持辦公紀律督導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