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4點第1項規定,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
公文 2023-12-14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91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請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4 點第 1 項規定,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2 年 12 月 8 日總處培字第 1120024612 號函號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簡任第 10 職等或相當簡任第 10 職等以上人員所為之懲處,及對薦任第 9 職等或相當薦任第 9 職等以下人員以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將懲處令副本抄送監察院,請各機關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