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任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
函釋 2023-03-24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417
主旨:銓敘部函以,關於擬任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公務人員(含政務人員)職務,並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核准得兼具外國國籍者,無須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提出具結書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2 年 3 月 21 日部銓五字第 1125544125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