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
公文 2023-02-17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433
主旨:有關本縣各級學校(含附設幼兒園)校長及教師各項補休期限,比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3 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 6 條規定,統一規定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溯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20005956A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