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2點、第15點、第24點
法規 2022-11-11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897
主旨:「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 12 點、第 15 點、第 24 點,業經銓敘部於 111 年 11 月 9 日修正發布,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1 年 11 月 9 日部銓三字第 1115502794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請各機關學校辦理本( 111 )年度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相關事宜時,切實依現行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及本要點辦理。另下列事項,請配合辦理:
(一)本年底適逢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為免滋生考績(成)案核定之爭議,請於本年 12 月間及原任機關首長卸職前,切實依規定辦理本年度之考績(成)作業完竣。
(二)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時,應於發現獎懲原因事實後,即時調查確認並辦理獎懲;於辦理考績(成)前,對於獎懲相抵將滿 2 大過之受考人,應予適時提醒,促其注意改善;於因獎懲相抵累積達 2 大過而為考績(成)列丁等之核定前,對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具應予獎勵事實而尚未核予獎勵部分,應於考績年度內辦理完竣(銓敘部本年 7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115473327 號函參照)。
(三)辦理考績(成)作業時,受考人考績表「考績委員會(主席)」及「機關首長」欄中「綜合評分」與「簽章」列,應確實分別填載初核(及復議)、覆核分數,並予簽章,俾符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第 1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及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以及公務人員考績表設計本旨。
三、本要點第 12 點、第 15 點、第 24 點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業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銓審司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