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8條第1項第1款與第2款及第19條規定,申請於111年6月30日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同條例第21條第1項所訂特殊原因
公文 2022-05-03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59
主旨:校長、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專任運動教練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8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2 款及第 19 條規定,申請於 111 年 6 月 30 日自願退休生效者,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得視為同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訂特殊原因,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9 日臺教人(四)字第 1114201437B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