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機關指定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並於3月18日前回復。
調查 2022-03-16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472
主旨:為配合行政院宣示「經濟與防疫並存」之政策指示,請各機關指定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1 年 2 月 24 日第 3791 次院會決議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通知辦理。
二、行政院為建立「經濟與防疫並存」模式,確保防疫成果並兼顧社會經濟,爰於前揭會議決議各機關應設置防疫管理人(防疫長),以利統籌機關內部各項防疫工作。
三、為配合落實前揭政策,請本縣各機關指定「幕僚長」以上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而各級學校則請由校長擔任之。另請各機關學校於 111 年 3 月 18 日前將指定情形填列於附表後,以電郵方式傳送本府本案承辦人。
四、檢附防疫管理人指定情形調查表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