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兼職數目規定
公文 2021-10-21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3104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兼職數目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辦理。
二、關於兼職數目限制部分:
(一)除當然兼職者外,公務人員兼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之職務,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或其他實際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如副執行長、副秘書長層級以上職務),合計以不超過二個為限。
(二)公務人員兼任未受政府捐(補)助且以公共服務、學術研究為目的之財團法人董、監事職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款兼職個數規定限制:
1、未支領報酬(含兼職費)。
2、該項兼職與本職職務無直接監督關係。
3、該項兼職不影響本職業務工作,且不得損及機關或公務人員形象。
三、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