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加班及其他各項補休期限係於 1年內補休完畢之規定,請再予宣導周知。
公文 2021-10-18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701
主旨:重申加班及其他各項補休期限係於 1 年內補休完畢之規定,請再予宣導周知,請查照。
說明:邇來接獲反映因辦理各項防疫工作,致相關補休時數未及於「當年度內」休畢一節,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行政院 107 年 4 月 1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0037508 號函之規定,加班及各項補休期限係於事實發生後之「 1 年內」補休完畢,而非指須於當年度內休畢,是為免再有誤解之情事,爰請加強宣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