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法規 2021-01-29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77
主旨:「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一點、第六點,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並自本( 110)年 1 月 22 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10 年 1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06200004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