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請假應依規申請且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
公文 2020-08-01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819
主旨:重申本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請假應依規申請且落實 職務代理人制度,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 17 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21 點 暨本府 97 年 2 月 14 日府教學字第 0970029969 號函辦理。
二、爾來查有校長差假超過 6 日且未於事先報府核備、校長或職 務代理人用印訛誤等情事,請各校確實依規辦理。
三、查上開函以校長出國(不論天數)或差假超過 6 日,應於事前報本府核備。前揭差假係指如公差、公假、補休、事假、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或休假等假別 ,差假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其與差假期間連續之例假日及國定放假日(含調整放假日)扣除後,超過 6 日者,即須事先報府核備。例如本週星期二、三補休、星期四、五病假,次週星期一、二、三病假,合計差假已超過 6 日,即須事先報府核備。
四、又查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21 點第 8 款「各機關首長甲、乙章應於首長未差假時之例行業務處理使用;至首長差假時,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由職務代理人於首長應核章欄位蓋用代理人本職名章加註『代』字,不可使用首長甲章。」請各校依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