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疑義
函釋 2020-07-10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910
主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請依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775 號令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9 年 6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94946775 號令辦理;併檢附原令影本 1 份。
二、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所為之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請依前揭銓敘部令辦理,另該部歷次解釋與前開規定不合者,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三、有關平時考核懲處案件,其違失行為發生在新令釋發布前,懲處權行使期間以最有利於受考人之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