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為維護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請本縣各級學校於是類教 師到職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製發敘薪通知書。
公文 2020-06-23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852
主旨:重申為維護長期代理教師之權益,請本縣各級學校於是類教 師到職之日起 30 日內,依規定製發敘薪通知書,請查照。
說明:
一、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該辦法) 第 3 條規定略以,中小學聘任 3 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 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二、次查該辦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 校務需求,且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 2 次 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 不具教師證書,惟具出缺科(類)專長者,亦同。
三、請本縣各級學校於製發長期代理教師敘薪通知書時,務必註 明該師係經公開甄選或以再聘方式(含再聘次數)聘任之, 以及其代理職缺之性質,並檢齊相關證件報府核備。
四、旨揭長期代理教師敘薪案件,亦請本縣各級學校依限至 WebHR 人力資源資訊管理系統完成線上核定,俾保障渠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