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之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含該總處)歷練條件採計規定說明
公文 2020-06-12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144
主旨:為豐富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並兼顧實務需要,各人事機構職務因組織法規、組織調整或報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准等情事,由其他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含該總處)現職人事人員借調、兼任或代理 1 年以上,得視其職務性質採計為強化人事人員職務歷練作業規定之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含該總處)歷練條件,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6 月 9 日總處綜字第 1090034791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