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於COVID-19防疫期間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1年之期限內給假
公文 2020-05-14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113
主旨:教育部函以,學校於 COVID-19 (武漢肺炎)防疫期間,如因防疫需要致無法於百日之期限內核給教師喪假,而教師確有延後申請喪假需求,學校得審酌於教師相關親屬死亡之日起 1 年之期限內給假,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12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67175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