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法規 2020-02-19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083
主旨:內政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自 109 年 2 月 20 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 109 年 2 月 12 日台內移字第 1090930737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