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延後開學2週期間,各機關學校適用勞基法人員之請假因應措施。
公文 2020-02-10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106
主旨: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後開學 2 週,有關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雇適用勞動基準法同仁於延後開學期間,有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因應措施 1 案,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基於防疫需要,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所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同仁,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