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於1月15日前將受監察院管轄公職人員於108年度之迴避情形函復政風處
公文 2020-01-14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939
主旨:轉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1 條之規定,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前,將受監察院管轄公職人員於 108 年度之迴避情形,函復本府政風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 108 年 12 月 30 日院台申貳字第 1081833789 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 20 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爰此,監察院函請本府於 109 年 1 月 30 日前,將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之受監察院管轄公職人員迴避情形,至「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系統」線上彙報予監察院。
三、上開系統請至監察院陽光法令主題網(https://sunshine.cy.gov.tw/便民服務/業務重要連結/利衝資料通報暨補助交易公開系統)登入,該網頁亦備有系統操作手冊供下載參用。如有任何問題,亦可逕洽詢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嘉義縣責任區聯絡人(吳先生: 02-23413183#190 )。
四、如各單位已依本府 108 年 12 月 13 日府政預字第 1080271606 號函辦理,未區分法務部或監察院管轄,已將迴避情形全數回報者,則無須再行函復,本府政風處將一併彙整,分別彙報予法務部及線上彙報予監察院。尚有監察院管轄之人員迴避情形未回報者,請於旨揭日期前函復,並將自行迴避通知書掃描之電子檔,傳送承辦人電子郵件信箱「cyhgae04@mail.cyh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