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至12月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請於109年1月3日〈星期五〉前填報函送本府
調查 2019-12-20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811
主旨:有關 108 年 1 月至 12 月辦理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請於 109 年 1 月 3 日〈星期五〉前填報函送本府行政處〈法制科〉,以憑彙報法務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 43 條規定及法務部 108 年 12 月 12 日法律決字第 10803517621 號函辦理。
二、檢送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清冊、處理情形統計表及求償收入統計表〈如附表 1 、 2 及 3〉格式各 1 份,尚未結案或訴訟中之案件,請以附表 1 填報處理情形,俾便核對。如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毋須函復。另如有賠償成立之已撥款及求償案件,請分別填報附表 2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情形統計表及附表 3 求償收入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