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情形,請於109年1月15日前函復本府政風處。
調查 2019-12-20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528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情形,請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前函復本府政風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8 年 12 月 9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9750 號函(如附件 1)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6 條、第 11 條規定辦理(如附件 2)。
二、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二十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請各單位依附件「各機關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彙報格式(第 20 條規定由法務部管轄者)」(附件 3)、「自行迴避通知書或迴避申請書」,於 109 年 1 月 15 日前,函復本府政風處,並以電子郵件回傳彙報格式檔至 cyhgae04@mail.cyhg.gov.tw (無公職人員迴避案件者亦請回覆),以利彙報監察院及法務部。
三、擔任本法第 2 條所稱「公職人員」職務之人,按本法第 6 條規定,於涉及「本人」及「關係人」考績或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並以書面方式通知機關(如附件 4)。
四、檢附本府暨所屬機關(構)及學校受規範人員一覽表(如附件 5)、自行迴避參考範例(如附件 6)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