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情事之核處機制,請確實辦理。
公文 2019-12-06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888
主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函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於考核年度內如有不適任之情事,應確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落實第 4 條、第 14 條及第 15 條所定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定及核處機制,以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規範,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1 月 26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80138409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