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
公文 2019-10-23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71
主旨:為落實「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請各機關(學校)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8 年 10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080045748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務人員於訓練期間,訓練機關(構)除依「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負防治訓練場域發生性騷擾之責外,並應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另訓練機關(構)亦可受理申訴,並應儘速將申訴事件移送管轄機關(構)及協助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