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代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者,得再聘用或約僱人員辦理業務疑義。
釋函 2019-07-31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6922
主旨:銓敘部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所進用之聘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者,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同意得再進用聘用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8 年 7 月 26 日部銓三字第 1084816256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