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公務人員學習時數。
公文 2013-02-21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6579
主旨:行政院函以,有關中央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學習時數 1 案,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自即日起參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2 年 2 月 6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20023722 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上開院函,本案係依立法院審查 102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略以,公教人員已可以國家預算辦理文康活動,如再允公假參加,則為雙重優遇,為此要求中央及以下各級機關學校員工參加文康活動不得以公假登記,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以避免造成民眾觀感不佳。
三、綜上,基於行政一體並避免民眾觀感不佳,爰自即日起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含各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員工文康活動之辦理,不得以公假登記參加,並不得登記為公務人員進修時數。
四、檢附前開院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