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5、8條
法規 2019-04-29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4834
主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4 條、第 5 條、第 8 條,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修正條文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 108 年 4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32433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旨揭辦法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其財務狀況酌予發給未修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第 4 條規定)
(二)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發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辦理。(第 5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