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聘-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規定
公文 2019-03-29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159
主旨:有關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轉任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8 年 3 月 21 日府教特字第 1083712664 號函辦理。
二、該縣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各校欲參加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