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各級學校遴聘107學年度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屬性案
公文 2019-01-29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323
主旨:本縣各級學校遴聘 107 學年度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屬性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國民體育法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規定之意旨,設置體育班之各級學校須配置一名專任運動教練;是以,本府 107 年 6 月 1 日府教體字第 1070107929 號函請本縣水上國民中學等 6 校辦理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事宜,合先敘明。
二、案內本縣遴聘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進用依據及法律定性,經函詢教育部釋疑並經函復略以,所稱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係指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20 條所定「教練借調擔任國家培訓(代表)隊之教練或入選為國家培訓(代表)隊之選手者」,如非屬前揭所指依法所聘之代理教練,渠等屬學校以契約方式進用之約用人員,依其進用依據及契約規定內容本職權辦理敘薪。
三、嗣經貴處協助查察是類人員之進用性質為約用/約聘人員,並佔專任運動教練實缺;爰渠等人員倘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聘用者,請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核給薪資;未符上開規定而以契約方式進用者,其進用程序及薪資核給,請依其進用依據及契約規定內容本於權責辦理。
四、檢附教育部 107 年 10 月 3 日臺教授體字第 1070031868 號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