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
法規 2018-12-17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955
主旨:「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規定,業經行政院修正發布,並自 107 年 12 月 11 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2 月 1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76200006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