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代約僱因娩假、安胎、流產假期間之再進用約僱人員疑義。
釋函 2018-12-05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175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進用之約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再進用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11 月 28 日總處組字第 1070057167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