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地方行政法人特定職務函釋
釋函 2018-11-21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010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得否兼任地方行政法人特定職務一案,經轉准銓敘部意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11 月 14 日總處組字第 1070056157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 份。
二、依銓敘部意見略以,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經審酌行政法人之實務運作需要,放寬前開服務法規定中所稱「法令」,得包括直轄市、縣(市)依行政法人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準用該法制定之行政法人自治條例。是以,該等自治條例如增列「遴聘政府機關代表兼任董、監事」及「由監督機關派員兼任」等相關規定,該等自治條例亦得做為公務員兼職之法令依據,惟權責機關仍應衡酌公務員本、兼職務之工作繁簡與責任輕重程度,做為派兼與否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