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4項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犯罪及相關不適任紀錄
公文 2018-11-20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509
主旨:為維護校園安全,保障學生受教權,教育部重申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於任用、進用教育人員、專職、兼職人員前,查閱其有無性侵害犯罪及相關不適任紀錄,請依法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1 月 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70197406A 號函辦理。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7 條第 4 項規定:「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三、副本抄送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社會教育科、體育保健科轉知所屬依法落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