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停止適用
法規 2018-08-23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439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3 年 2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22269 號函有關「支領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人員,其發放機關與再任機關(構)之查核及防杜機制改善作法」,自 107 年 8 月 20 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7 年 8 月 20 日總處給字第 1070049359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現就退休(職、伍)人員再任或轉任各機關學校、行政法人、轉投資事業及財團法人職務,應停支月退休金(俸)或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均請確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