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自107年4月1日起生效。
法規 2018-04-09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349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 107 年 3 月 31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36761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