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人員降調之救濟程序,自即日起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
公文 2018-03-20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4203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自即日起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 年 3 月 2 日公地保字第 107116002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為維護公務人員實質有效行政救濟權利及程序經濟,有關主管人員不服調任同官等、官階(職等)及同一陞遷序列之非主管職務之救濟程序,請各機關(構)自即日起受理是類調任事件之救濟時,改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處理。
三、請各機關(構)於發布旨揭職務調任派令時,請注意該令之救濟方式教示內容,亦應一併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