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
公文 2017-11-27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143
主旨:函轉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其「先行共同生活」之定義範圍及證明文件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11 月 15 日部銓四字第 1064282778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