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辦理聘僱人員進用作業應依國籍法規定並依人事作業程序依法查處
公文 2017-10-03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842
主旨:各機關辦理聘僱人員(含職務代理人)進用作業時,應依國籍法相關規定,秉權責辦理並依人事作業程序依法查處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9 月 21 日總處組字第 10600564942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查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復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8 點規定,依各相關法令規定約聘僱人員時,準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至第 28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