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法規 2017-07-17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488
主旨:教育部修正「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並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56432 號函辦理。
二、檢附「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含附表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