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於辦理考績時,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
公文 2013-01-07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2295
主旨:銓敘部函以,對於違法失職或涉及弊端之公務人員,各機關於辦理考績時,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2 年 1 月 3 日部法二字第 1023681986 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略以,各機關辦理受考人考績時,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後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者,考績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以落實考績獎優汰劣之功能。
三、檢附上開函影本及「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