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進修學校之公立學校之護理師因執勤之需,得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
主旨:銓敘部函以,有關附設進修學校之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且現職護理人員 2 人,如須分別配置於日、夜間執勤,其中 1 人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未達 1 個月,得約聘或約僱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4 月 14 日部銓三字第 1064209483 號函辦理,併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二、查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1 項規定:「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第 5 點規定:「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有第 2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且本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時,其所遺業務報經分發機關或其授權機關同意,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二)各機關薦任以下非主管職務或雇員,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期間達 1 個月以上,得依被代理職務之官等,分別約聘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四)各級公立學校……僅置護士(或護理師)……1 人,有第 2 點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形之一,得依被代理職務之級別,約聘或約僱具有各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三、次查銓敘部 100 年 9 月 21 日部銓三字第 10034445621 號函、 104 年 5 月 8 日部銓三字第 1043958822 號書函略以,各級公立學校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考量該職務係屬同一職務,由護士或護理師擔任,其實際工作內容尚無差異,基於維護學童安全,其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約聘或約僱符合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
四、鑑於部分公立學校亦附設進修學校,其編制置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且現職護理人員 2 人;惟須配合校務而分別配置於日、夜間執勤,以大部分時間形同僅 1 人負責護理業務,其中 1 人有請假等非出缺情形未達 1 個月,且無其他具有醫事專業證照人員可資代理時,基於維護學生安全並利於校務推動,同意得約聘或約僱具有該專業法規所定資格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另銓敘部歷次函釋與本次函釋不符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附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