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之請娩價或流產假疑義
釋函 2017-01-05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982
主旨:女性聘僱人員如遇不可抗力而提前於年終分娩或流產者,於聘僱期間內,得將當年度尚未休畢之慰勞假請畢後,續請娩假或流產假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2 月 23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630342 號函辦理,檢送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