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仍依原規定自行辦理。
函釋 2016-09-26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5692
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示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酌贈事宜,仍得比照原規定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不適用行政院 105 年 9 月 8 日院授人給揆字第 1050053161 號函修正規定,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9 月 13 日總處綜字第 1050053769 號函辦理(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