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並經該會判決之懲戒案件相關規定
函釋 2016-09-26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86
主旨:新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公布施行後,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並經該會判決之懲戒案件,被懲戒人之主管長官須將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情形函送監察院,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9 月 14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5343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