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自104年12月27日生效。
法規 2016-08-05 · 人事人員012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05
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5 年 7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500492863 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七及該表附則修正對照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