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公務人員工作規定
釋函 2012-12-15 · 人事服務 · 最新消息 · 點閱數:12819
主旨:銓敘部函以,基於憲法保護母性之旨,參照勞動基準法相關保護母性規定,各機關不宜指派妊娠或哺乳期間女性公務人員,於午後 10 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4 日部法一字第 10136445961 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稱之妊娠期間,非以妊娠滿若干時間為要件;所稱之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 1 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惟仍得視個別情況而定;所稱之工作,其範圍涵括輪(值)班、加班及待命服勤等。
三、檢附原函影本一份。